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在十五日内赔付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依据《劳动合同法》关于辞退补偿标准规定: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公司辞退员工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如下: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1 、 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续订、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不超过一个月的,一方提出终止应予支持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超过一年的,视为订立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 本案如果已超过1一个月未达1年 ,用人单位无权提出终止的劳动关系,可以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按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不足1个月,可以视为终止劳动关系,此时 ,只需支付08年之后年限的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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