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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 。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本法分总则 、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 、附则8章12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于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家法规 ,2004年4月30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共计8章115条 。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87号国务院令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
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规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是全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 ,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的法律。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修改 。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制定本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 、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 ,是指从事公路 、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试验检测 、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从业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 ,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和协会章程,为从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 ,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从业单位运用科技和信息化等手段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施工部位加强监控。第十条 在改善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 ,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标准等要求。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作业特点 、安全风险以及施工组织难度,按照年度施工产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5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按每5000万元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备;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名,且按专业配备。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人员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七条 施工中使用的施工机械、设施、机具以及安全防护用品 、用具和配件等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并设立专人查验、定期检查和更新,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无查验合格记录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十九条 翻模、滑(爬)模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自行设计 、组装或者改装的施工挂(吊)篮、移动模架等设施在投入使用前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二十条 对严重危及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当依法予以淘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制定严重危及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工艺 、设备和材料的淘汰目录并对外公布。
从业单位不得使用已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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