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释义本条是对常委会工作机构整理各方面关于法律草案的意见的规定 。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律案 ,一方面要进行调查研究,根据自己了解的有关情况发表对法律案的意见,另一方面要依据会议提供的文件 ,如各方面对法律草案的意见以及制定该法律的一些背景情况。因此,提供内容丰富而又有参考价值的会议文件是保证立法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前提条件。在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过程中,印发常委会会议的立法参阅资料和有关立法工作的文件主要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提供 。
通常情况下 ,常委会工作机构为整理与立法有关的材料,要做以下几项工作:第一,在审议法律案以前,将制定该法律需要的背景情况和相关问题整理成参阅文件 ,在审议该法律草案时,印发常委会会议。第二,在常委会审议法律案过程中 ,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安排工作人员到六个小组认真听取意见,并作详细的记录,会后将意见归纳整理。一方面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以便对法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另一方面根据会议的需要将整理的简报印发下次常委会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次审议该法律案时参考 。第三,在常委会闭会期间 ,要将采取多种形式征求的意见(包括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召开座谈会 、论证会、听证会听取到的各方面意见,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法律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的意见)进行整理 ,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委会会议。
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哪个部门
第七十六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
释义本条是关于规章公布程序的规定。
在规章通过之后,公布就成为制定规章的最后程序 ,也是规章对公众产生法律效力的标志。未经合法公布的规章不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对公众没有约束力。规章公布应当由机关首长签署命令公布 。命令的内容应当包括规章的制定机关 、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时间、施行日期等。
实践中,仍有以“红头文件 ”公布规章的情况 ,传播范围有限,这种方式难以说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布,因而是欠妥的。公布是行政立法“公开性” 、“民主性”的体现 。公布是行政规章生效的一个重要程序。凡是未经公布的规章、都不能认为其已发生效力。
《立法法》的规定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五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 ,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 、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
第五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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