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遗失被他人捡到,不管怎么说是自己的失误 ,可以给拾捡者一定的金钱补偿是应该的 。但对方索要钱财狮子大开口才肯归还,应该报警,让警察来处理。
我们不谈拾金不昧让人感动的好人好事。就成都一大妈拾到手机 ,向失主索要钱财的行为,就属于道德卑劣,不当得利 。
按照常理而言 ,捡到别人的东西应该主动归还或者交给警察,由民警负责联系失主拿回,作为丢东西者 ,也应该对好心人予以感谢。是我们从小从课本上就学到的道德规范。
四川成都大妈捡到手机,跟失主联系上以后,双方约定好失主给大妈600元好处费,大妈将捡到手机归还 。说好的600变100 ,大妈自然是不愿意归还,女生就打电话报警,民警现场处理 ,苦口婆心劝解调解,手机终还给丢失者。
丢失手机女子没诚信不对,大妈硬要600元钱财也有失道德。从传统来讲 ,警察做法属于维护社会和谐,理应理解 。
个人只想发表个人的见解,仅供参考 ,大妈作法确实不对。换位思考是自己丢了手机,大妈会作何感想?女生心急为了找回手机,开出了大价格补偿却临时改变不诚信 ,行为也值得批评。
捡到手机索要2000元报酬,你怎么看待这样的事情?
现在有很多这样的事情,特别是一些大爷大妈们,捡到了别人的手机或物品 ,确实也是给你归还,但经常会索要钱财,而且数额很大。其实这种做法还是有待商榷的 。
捡到了别人的物品 ,我们从小接受的理念就是应该主动归还,或是直接交给附近的警察。这才是正确的做法,自己拿着失主找来的时候 ,也应该主动给人家,对方肯定也会表示一下谢意的,而不是自己张口去索要 ,并且要的金额比较大。现在有的手机实际上不贵,但主要是里面的内容非常的有用,所以都会把手机找回来 。但被索要大额的资金 ,就会感觉很不舒服。像这样的好人好事,也变得非常的别扭。
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其实可以进行报警处理的,让警察来进行协调 。这样失主也避免损失了大量的财物 ,捡到的人也不会觉着自己要少了,吃了亏。实际上举手之劳,还是应该大方一些 ,要换位思考,如果是自己的东西丢了,别人捡到了 ,自己希望对方如何,以给思人,这样才是最好的方法。而不是一味的想扩大自己的利益 ,人心不足蛇吞象 。不要让好人好事,最后变成勒索。
现在已经有很多的人开始重视这些方面的教育问题了,这也是全民素质提高的一种表现。所以还是应该树立起正确的观念 。不要因为自己拉低了全民的素质 ,影响了口碑,造成不必要的影响。还是应该弘扬正气。把传统美德在自己身上也发扬下去。人人从我做起 。那么将会是另一种气象。
不可以,这样就少2000买苹果14了
捡到东西可以要报酬吗
拾得遗失物应享有报酬请求权。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 ,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 ,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 、灭失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 ,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 ,归国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我国法律中有关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和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规定,最早见于《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 ,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
首先要报酬这个行为要看具体来规定 ,如果行为人拾得的东西进行保管有花费一些金钱,那么遗失物的所有人在领取物品的时候,应当支付保管人保管费用 ,所以是有要求给予报酬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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