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 ,可以处以罚款 。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 、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 、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法律分析:市政工程验收规范主要有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等。政道路工程的工序 、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一、工序:工序划分为:路基 、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二 、部位: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三、单位工程:市政道路工程中的独立核算项目 ,应是一个单位工程。采用分期单独核算的同一市政道路工程,应是若干个单位工程。
法律依据:《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第一条 总则。为加强城镇道路施工技术管理,规范施工要求 ,统一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标准,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及广场 、停车场等工程和大、中型维修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检验、验收。原材料 、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 ,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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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本篇文章《市政工程专项验收包括哪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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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法律主观:(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