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 ,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 、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 、继承、侵权责任 ,以及附则。
扩展资料
民法典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中国曾于1954年 、1962年、1979年三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均无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 ,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于1986年4月颁布 ,被学者称为“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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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指的是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隔代探望权,指的是祖辈对孙子女探望的权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规定了“隔代探望权”,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 ,鉴于目前各方面对此尚未形成共识,可以考虑暂不在民法典中规定,祖父母 、外祖父母进行隔代探望 ,如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解决。
换言之,隔代探望权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是否意味着隔代探望权不会被法院支持呢?
答案是否定的 。
法不外乎人情。隔代亲,是一种普遍现象。尤其是陪伴孙子孙女较多的祖辈,如果因为孩子父母离婚而不能和孙子女生活在一起 ,对于祖辈们来说,是一种很难割舍的事情 。
作为亲权的延伸,隔代探望权可以慰藉祖辈的孤寂 ,符合我们传统家庭伦理,契合公序良俗、社会道德,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所以,保护特殊案例中的老人的隔代探望权 ,对滋润老人情感世界和孩子健康成长都有益处。
为了满足祖辈和孙辈的亲情交流,即使法律没有明确的依据,但是司法往往也会支持 ,体现司法的温度 。
一、基本案情甲 、乙婚后育有一子丙,丙长期跟随祖父母丁、戊居住生活。后甲、乙离婚,丙随乙迁居异地。祖父母丁 、戊思念孙子 ,苦于难以前去探望,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丙定期与其进行视频通话 ,且丙在成年前须每年回乡探亲,由乙负担相关费用。
二、不同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父母离婚后,(外)祖父母是否享有对(外)孙子女的隔代探望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 ,允许(外)祖父母探望(外)孙子女是互利双赢之举,亲情的维系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有利于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同时又可慰藉老人 ,属于对老人进行精神赡养,符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故应保护隔代探望权 ,支持丁、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离婚后非共同居住的父或母的探望权,但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 、外孙子女的探望权并未作出规定 ,故祖父母并非法定探望权的主体,不享有所谓隔代探望权,故应驳回丁、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观点法院采纳了第一种观点 ,理由如下:
1.探望权及隔代探望权的法律性质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该条对探望权作出了规定,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 ,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基于亲子的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系一项法定的 、独立的民事权利,且上述规定将探望权的主体限定在父母、子女之间 ,并未将“隔代 ”的(外)祖父母纳入其中。
关于隔代探望权,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域外司法研究中存在“道德权利说”“衍生权利说”“限定的法定权利说 ”等多种观点 。笔者认为 ,从民事权利体系的角度来讲,隔代探望权应属于身份权中的亲属权,派生并依附于亲权 ,是对亲权的有益补充。亲属权是除配偶关系和亲子关系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身份权,其不仅标志着近亲属之间的身份地位,也包含了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祖孙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考虑,隔代探望权也应当予以保护,允许(外)祖父母以合理方式探望孙子女,是其亲属权的具体体现 ,是以法律形式对亲情交流和维系予以保障。
此外,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及父母工作压力的增大,许多(外)孙子女幼年都由(外)祖父母抚养照顾 ,其间形成了深厚感情。这种因特殊血缘关系 、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特殊情感,不因父母离婚、离世等因素的影响而消失,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对其隔代探望权予以保护具有合理性 。
2.隔代探望权的成立条件
探望权的行使 ,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且现行法律仅将其主体限定在父母子女关系项下,故对于隔代的(外)祖父母而言 ,当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严格限制其适用条件。具体而言,隔代探望权的行使主要应具有以下情形:
第一种情形 ,如(外)祖父母曾长期抚养(外)孙子女可享有隔代探望权。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基于抚养经历,孙子女与(外)祖父母间的关系亲密,相互依赖。该隔代探望权本质上既符合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也符合社会善良风俗 。因婚姻关系存续与否不应影响该祖孙关系 ,故婚姻状态不应成为能否行使隔代探望权的限制性条件。
第二种情形,如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探望一般应当予以支持。子女离世后 ,其父母一般将(外)孙子女视为子女血脉的延续,以之为情感寄托,意图通过祖孙间的情感互动 ,消弭亲人离世的伤痛,因此,对此特殊情形中的隔代探望权应予以保护 。
尚需说明的是 ,行使隔代探望权应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尊重监护人意见 ,监护人与行使隔代探望权的祖辈应当相互体谅,共同协商具体的探望方式、频率,避免因隔代探望权的行使扰乱未成年人的正常学习 、生活。隔代探望方式是否得当可参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如其探望行为确对孙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可诉至法院,由法院判断是否应依法中止其隔代探望的权利,待该情况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其隔代探望权。
3.保护隔代探望权的现实需求
其一 ,给予祖辈隔代探望权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有利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祖孙间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和感情交流,有利于减轻其父母离婚、离世对其造成的心理伤害 ,为其人格健全发展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其二,保护祖辈的隔代探望权有利于慰藉长辈 ,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故此 ,保障(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也属于对老年人进行精神赡养的范畴。
其三,尊重祖辈的隔代探望权符合我国的传统家庭伦理和善良风俗。探望权系亲权的延伸,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衍生的身份权 。虽然我国婚姻法没有直接规定(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但是祖孙关系因特殊血缘关系 、情感关系而产生特殊身份关系 ,如不允许祖辈行使隔代探望权有违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也不符合民众对法律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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