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 ”是指因案件出现不可能执行或者没必要执行的情形 ,而由人民法院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裁定。应“终结执行”的情形包括申请人撤销申请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等 。
一、执行终结的效力有哪些
1、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2 、实体上的效力 。执行终结后 ,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二、执行程序终结和执行终结有什么区别
1、定义不同法院的执行程序终结,主要是针对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6个月)采取各种执行措施 ,都不无法将本案执行完毕,而暂时做的一个结案处理。执行终结是指: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 ,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
2、后果不同法院的执行程序终结可以恢复执行。执行终结是结束执行程序,不再恢复。
3 、法律效力不同法院的执行程序终结 ,实际上是法律上的执行中止,主要是因为法院为了避免未结案数字久高不下,而想出的一个办法 。而执行程序的终结等于案件的实质性终结。法院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主要是针对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6个月)采取各种执行措施 ,都不无法将本案执行完毕,而暂时做的一个结案处理。
4、一般来说,是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案件短期执行不能而造成的 。对于这类的案件 ,一般要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才能恢复。你上面所说的被执行人写出保证,并不是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根本原因,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你和法院都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而使案件在法定6个月执行期内无法完全执行完毕造成的。
5、综合上面所说的,法院是可以行使终结执行的这个权利,但也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进行办理 ,所以,在终结执行的时候一定要提交相关的材料,而且还要有一个说服的理由 ,这样才会对当事人有利,审理出来的结果才会更具合法性 。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 ,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 、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 ,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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