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反间谍法没收的财物 ,一律上缴国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 、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涉嫌犯罪的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2 、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3、没有违法事实的 ,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赔偿;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在间谍的法律责任认定方面,草案规定:境外机构 、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 、资助他人实施 ,“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 、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
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 、资助他人实施 ,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 、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 、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 、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 ,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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