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劳动债权,
2、购房消费者的债权,
3 、预告登记的债权 ,
4,其他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四点理由:
(1)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即静态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的重心在保护所有权不受侵犯,旨在维护财产的“静的安全”;而债权的重心在于保护和促进财产的流转,旨在保护财产“动的安全 ” 。人对“物” ,当然物的所有权的规定比物的流转中的权利重要,否则,无主物的流通还会有失去意义
(2)物权法主要调整财产的占有关系 ,所要解决的是在社会中的财产的归属和保护问题,它最直接地反映和保护着一个国家的社会所有制关系。债权法调整财产的流通关系,所要解决的是在社会中的具体、特定的人(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经济问题。两者相比较 ,显然整个社会、国家的利益高于个人(广义的个人)的利益,物权的效力当然优于债权的效力 。
(3)物权法以确认各种物权的产生 、变更、消灭为主要内容,并赋予物权以支配权和排他性,而且通常要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这决定了物权法的规定大多数为强制性的规定,采取法定主义的原则,不允许当事人依其协议而排斥法律的适用。而债权更多地体现在合同关系上 ,具有很大的约定性,强制性的效力高于约定性的效力,物权的效力自然优于债权的效力了。
(4)物权法为财产归属法 ,主要是关于社会财产的归属和保护问题,而财产归谁所有,得由何人支配 ,直接关系着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全社会成员的生活保障条件,尤其是土地,为有限、稀缺的自然资源 ,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密切相关 。因此,物权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常涉及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而债权法绝大部分都在调整社会中的局部的财产关系,常涉及两个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利益 ,其私人性比物权法的要强得多。人生活在社会中,私人意志须得服从公共意志,物权的效力理所当然地高于债权啦!以上就是为什么物权的效力高于债权的效力的深层次原因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 、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 ,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物债两分是指法典编撰上和权利设置上,物权和债权有明确分别 。比如你有套房子,你对这房子有物权 ,你买了套房子,交了钱对方还没交房,你对着房子有债权。物权债权有非常重要的区别 ,一个是绝对权,一个是相对权
物权行为不因债权行为的无效而无效就是典型的物债两分。简单来说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已交付并完成过户登记 ,之后发现之前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但房屋所有权移转不因买卖合同无效而无效,也叫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的独立性。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更加重要意义。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 ,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 ,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支配关系的内容 ,调整着不同程度 、不同层次的支配关系,明确着各类支配关系的主体对物的各自的支配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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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本篇文章《债权优先于物权的情形》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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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1、职工劳动债权,2、购房消费者的债权,3、预告登记的债权,4,其他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四点理由:(1)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即静态的财产关系,物权法的重心在保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