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 ,说明委托书具有不可撤销性。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我们越来越多的事务会去使用委托书,还是对委托书一筹莫展吗?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个人委托书 ,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
个人委托书1委托人:,(性别)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由于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XXX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
年 月 日
个人委托书2个人委托书委托人:x性别:x身份证号:x联系电话:x
被委托人:x性别:x身份证号:x联系电话:x
本人因x原因 ,不能亲自领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特委托x作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 ,对被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
委托人:x
x年x月x日
个人委托书3委托人:xxx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编号:住址:xxx
被委托人:xxx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编号:住址:xxx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xxx准备购买xxxxxx房屋(房产证号为:xxxxxx) ,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xxx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 ,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2:代为领取房产证
3:代为签署与交易有关的合同文件等
4:代为办理银行放款手续及贷款资金的划转,解冻等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xxx
年月日
个人委托书4委托人:xxx
受委托人:xxx
在委托人与一案中 ,特聘请为本案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代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代为提起权属争议调查申请 ,代为提起违法查处申请,代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控告、申诉,代为申请协调 、裁决、听证、代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代为起诉、承认、变更 、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提起上诉 ,代为出庭,代为出席听证会,代收相关文书材料等特别授权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期限:自xxx年xx月xx日起至上述代理事宜办理终结止 。
个人委托书5本委托书声明:________系________的法定代表人 ,现授权委托我公司(单位)________为________的授权代理人,以
本公司名义参加工程决算审计核对工作。
该授权代理人在审计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授权代理人无转委托权。转此委托 。
授权代理人:________ 决算核对人员: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签字并盖章) 授权人:________(单位公章)
签署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署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个人委托书6北安律 字第 号
甲 方:周xx ,女,*族,19**年*月*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xx路15号 ,身份证号 ,
乙 方:北京市cc律师事务所
地 址:
甲方因其与 龙泳 关于黄牛所有权争议纠纷 一案,现委托合同乙方律师为代理人 ,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于岳律师、郝曼丽律师 为甲方的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参与案件的和解、调解 、诉讼、执行。
二、合同乙方律师应认真负责 ,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三 、如遇特殊情况,合同乙方指派的律师不能履行职责时 ,为了甲方的利益,合同乙方应另行指派律师 。
四、甲方应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合同乙方接受委托后 ,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
五、如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办案费的,合同乙方有权单方终止代理 。已收的费用不予退还 ,并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索未付的费用及损失。甲方拖欠的律师费 、办案费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
六、甲方委托合同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
七、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并经双方商定: 签订本合同时,甲方支付律师费贰仟元;案件终结后甲方另交律师费壹仟元,
甲方必须听从合同乙方的安排去处理本纠纷同时甲方的任何调解处理方案必须征得合同乙方同意 ,否则甲方赔偿合同乙方违约金壹万贰仟元。
在代理期间,案件以非诉讼方式终结的,或以和解 、调解、撤诉方式终结的 ,不影响本条前款关于收费的约定。
八、本案的'诉讼费用、公证费用及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
九 、本合同代理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 案件终结 为止。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 、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诉讼有风险,合同乙方及其办案律师对案件结果和诉讼时间不作任何承诺。
十二、本合同纠纷 ,由合同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甲 方: 乙 方:北京市cc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个人委托书7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住址:
被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_________准备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 、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 ,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2、代为领取房产证。
3、代为签署与交易有关的合同文件等 。
4 、代为办理银行放款手续及贷款资金的划转,解冻等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月日
个人委托书8委托人姓名:xxx
受委托人姓名:xxx
性别:xxx
年龄:xxx
工作单位:xxx
住址:xxxx
现委托丈夫xxx全权办理公积金还房款相关事宣 。
委托人:xxx
受委托人:xxx
xx年xx月xx日
个人委托书9委托人: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电话:
住址:
受托人: 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电话: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因本人xxxxxxx(阐述原因),不能亲自到校办理xxxxxxxxx(填写所要办理的事宜)的相关手续,特委托xxxxxx(受托人姓名)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有(或无)转委托权 。
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委托人在签字处需按手印 ,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受托人在签字处需按手印,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上述文件除签字以外,其余需打印方可有效
个人委托书10委托单位:xxx
注册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姓名:xx
性别:xx
年龄:xx
职务:xx
住址:xx
受委托人姓名:xx
性别:xx
年龄:xx
职务:xx
住址:xx
工作单位:xxxxxxxxxx
我系委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现委托xxxxx为我的代理人,并以我的名义办理坐落在xxxxx的xxxxx工程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 、设备)招标活动。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设备)单位,并签署上述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 、参加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以及处理、签署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
特此证明。
受托人无转让委托权。
委托单位:xxx(盖章)
委托人:xxx(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日期:xxx年xx月xx日
个人委托书11(××××) ××执×字第××–××号
××××(写明受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
我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 ,依法于××××年××月××日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财产…… (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处位置等内容),因…… (写明委托保管的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指定担保物权人为保管人的引用第十三条)的规定,特委托你(单位)代为保管 。对扣押的财产 ,未经本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和处分。
附:查封、扣押执行裁定书。
委托人:xuexila
日期:XX年XX月XX日
个人委托书12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表本企业的代理人(姓名 、性别、年龄、职务) 。
权限如下:
(具体说明代理人的事项和资料,包括谈判权 、签约权、代理认可或放弃必要权。)
法定代理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委托书13委托人:__x
性别:x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x
被委托人:__x
性别:x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x
本人工作繁忙 ,不能亲自办理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
委托人:
年月日
个人委托书14XX仲裁委员会:
你会受理与我 一案 ,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职业: 电话: 住所:)作为我方参加仲裁的委托代理人。
代理权限如下:
委托人: (签名和盖章)
受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日期:
注:
(1)本授权委托书供公民进行仲裁时委托代理人用;
(2)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说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方位有效 。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请求,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3)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解除 ,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本仲裁委员会;
(4)此书一式2份,1份由委托人存查,1份由委托人交由受委托人递交仲裁委员会。
个人委托书15致:xxx公司
兹授权(身份证号码:)为我单位药品采购代表 ,负责与贵公司之间的药品业务洽谈及签订合同等相关事宜,如该购销人员发生变动,我单位将及时通知贵公司并提供变更后的人员委托书 ,否则由此而引发的问题由我单位负责。
授权采购品种:许可范围内的所有品种 。
受委托人员联系电话: (公司固话)
授权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
特此委托
授权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备注:另附身份证(正反面) 、上岗证、毕业证书复印件并盖红章。
法院强制执行有权扣银行卡里的钱吗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8〕13号文件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实施日期 2009年1月1日 文号 法释〔2008〕13号 法院公告 法释〔2008〕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9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 问题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的执行案件 ,人民法院在 立案 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 ,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 ,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 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第四条 对人民法院采取 财产保全 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 ,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 ,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 第六条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 ,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 第八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 ,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条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 ,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 、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 债权人 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第十二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 ,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 ,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 管辖 争议处理期间 、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 第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 ,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 、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 ,应当继续执行 。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 、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 诉讼 ,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 ,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 ,由执行法院管辖 。 第十九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 ,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二十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 ,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 、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 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 、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 ,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二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 第二十五条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 ,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 ,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 ,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 、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第二十九条 生效法律文书规定 债务人 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执行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立即采取 强制执行 措施的 ,可以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 、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 土地使用权 、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 、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 、基金、 知识产权 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 ,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 债务 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第三十三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 ,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 ,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核实。 第三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 ,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 第三十七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 代理 人限制出境。 第三十八条 在限制出境期间 ,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 、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第三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 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 ,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和存款等财产。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 、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 、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 、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一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 ,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 。在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 ,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
一、被执行人应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按指定的履行期限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 、被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并认真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如故意隐匿不报或申报不实,将予以罚款、拘留 。
三、被执行人不得隐匿 、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 、扣押的财产及证据材料,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保管的财产及证据材料 ,不得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不得擅自撕毁法院张贴的公告及封条,不得在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上再设定其它权利,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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