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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介绍如下:
第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 ,必定是行政机关或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
第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是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
第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 ,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接受制裁 。
第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是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有哪些区别?
不是一个概念,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 ,各个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约束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
这不是一个概念 。 行政法律关系包含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有以下特征: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
意志关系是指国家的意志和行为人的意志,法律关系是反映统治者意志和行为人意志而形成的关系,因而不属经济基础范畴 。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以得到法律认可为前提的 ,因而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废的前提条件。
法律规定和调整人们的行为是通过界定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因而,没有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
它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故由此而形成的关系就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实体法律关系 、行政程序法律关系、行政裁决法律关系、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等,它主要有以下特点:
(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行政主体是行政职能的承担者,这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是指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机关具有更多的优越地位。但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则具有更多的优越地位 ,以抗衡和平衡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更多的优越地位。
(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规定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主体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职权)、义务(职责),不能自由选择权利(职权)、义务(职责) ,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职权)并承担义务(职责);这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相互约定权利 、义务,协商改变权利、义务,共同选择权利、义务完全不同。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经常具有重合性。行政主体实体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的重合性,通常意味着其权利(职权)或义务(职责)的双重性 。例如 ,征税既是税务机关的权利(职权),也是税务机关的义务(职责);维护治安既是公安机关的权利(职权),也是公安机关的义务(职责)。在这种情况下 ,行政主体不能擅自转让 、放弃其权利(职权),否则就是失职。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大多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 。
这个基本特征如下: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或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2、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专属性 ,即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对受教育者 、教育工作者和教育机构进行指导、监管和管理。
3、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具有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教育行政机关与教育工作者 、学生、家长等实施的管理行为是一个长期的持续过程。
4、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涉及到的权利和义务是双向的,既约束着教育行政机关 ,也限制着受教育者 、教育工作者和教育机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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