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事申诉和申请再审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点:1 、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2、申请再审的对象是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与裁定 ,以及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的调解书 。3、申请再审的期限是法律文书生效后的6个月内,超过6个月,则丧失了申请再审权。3 、申请再审的期限是法律文书生效后的6个月内 ,超过6个月,则丧失了申请再审权。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申诉状 ,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因此,对于刑事申诉,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状 ”。
2、行政申诉
对于行政申诉应提交的诉状 ,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按理应提交的是“行政申诉状”。但是《行政诉讼法》解释却没有申诉的规定,而是在第七十三条用“申请再审”来表述。因此 ,对于不服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申诉状 ”或“行政再审申请书”均可 。
3 、民事申请再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 ,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因此,对于民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若当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诉状” ,应向其释明让其更改为“民事再审申请书 ” 。
二、申请主体不同
1、刑事申诉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申诉的人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因此 ,有权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案外人 。
2 、行政申诉
按《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申诉的只有当事人,案外人不可提起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 ,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是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 、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 ,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因此,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有当事人及案外人。
三 、申请客体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刑事申诉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 ,行政申诉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以及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生效行政赔偿调解书 。
3、民事申请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及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民事申诉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以及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生效调解。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8条的规定,对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7条、20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人民法院再审立案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下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3)人民法院判决 、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四、申请期限不同
1、刑事申诉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刑事申诉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 ,但在《人民法院再审立案意见》第十条规定了刑事申诉一般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内提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超过两年提出申诉:(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属于疑难 、复杂、重大案件的。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生效判决 、裁定申请再审,应当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但对生效的行政赔偿调解书 ,“可以在二年内”申请再审,没有规定起算时间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对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起算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亦为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因此 ,对生效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申诉,亦应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
3、民事申请再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 ,应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以下情形,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提出:(1)有新的证据 、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 、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可以在判决、裁定 、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修改,笔者认为,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除了上述条款规定外,还不应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期限即六个月,因此 ,案外人申请再审,应为“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
五 、管辖法院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刑事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 。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疑难、复杂 、重大案件也可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 ,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向做出原判决、裁定 、调解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哪些案件不能申请再审?
第一条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二条 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 、变更、转让、履行 、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第三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 ,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第四条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第五条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第六条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第八条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 、分立的 ,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 。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条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 ,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第十条 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 ,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第十一条 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
涉外合同应当适用的有关国际条约中有仲裁规定的 ,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国际条约中的仲裁规定提请仲裁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 ,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四条 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括审前程序中的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 ,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询问当事人。第十六条 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 ,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八条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没有仲裁协议 ”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视为没有仲裁协议。第十九条 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不能申请再审的情形:
1、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的;
2 、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提出上诉的;
3、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 、调解发生法律效力超过二年提出的;
4、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提交证据,现以该证据提出再审申请的;
5 、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或者经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 ,在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又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的;
6、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
7、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再审 ,但不能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8、涉外 、涉港澳台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已申请外国法院或港澳台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9、已经本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10、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11、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
12、人民法院判决 、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 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13、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
14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
15、人民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 、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案件的性质必须是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只能对有民事权益争议的诉讼案件依职权提起再审,对于无民事权益争议的非讼案件 ,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提起再审 。
2.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必须是以判决、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而且必须是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文来自作者[天桃]投稿,不代表格瑞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gree0731.com/ig/1886.html
评论列表(4条)
我是格瑞号的签约作者“天桃”!
希望本篇文章《民事申诉和申请再审的区别》能对你有所帮助!
本站[格瑞号]内容主要涵盖:生活百科,小常识,生活小窍门,知识分享
本文概览:法律分析:民事申诉和申请再审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点:1、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2、申请再审的对象是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与裁定,以及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的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