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该组织为非法传销活动 。自愿连锁经营 ,又名“特殊连锁经营业” 、“自由连锁经营业 ”,部分地区称之为“合肥1040阳光工程”、“民间互助理财”、“民间合伙私募 ” 、“纯资本运作”等。叫法不一,但本质一样 ,均是以五级三晋制为工具,从事着通过不断邀约、发展身边人际圈中亲朋友好为下线,从而达到财富倍增的目的。所谓自愿 ,是指在自愿连锁经营的考察、从事阶段不限制人身自由,完全出自参与者自己主观选择 。正是由于自愿连锁经营的特殊性,在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媒体的宏观调控中统称为“自愿连锁经营”。其活动方式明显符合拉人头 、交纳会员、发展下线牟取非法利益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该组织为非法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法律分析:
连锁经营业不是国家企业。
连锁经营是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和经营制度,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企业,以一定的形式组成一个联合体 ,在整体规划下进行专业化分工,并在分工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把独立的经营活动组合成整体的规模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连锁销售是企业的产品通过连锁店铺销售的同时还通过广大推销员把它加以推广,或由推销员直接把产品介绍给消费者并从中获得一定比列的提成。
法律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 ,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本条例所称直销员 ,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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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本篇文章《自愿连锁经营业真是国家支持的吗》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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