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承担不同的职责无法比较两者权力的大小 。
大理寺是由三公九卿里的廷尉更名而来 ,在朱元璋废除丞相后,大理寺和刑部都属于皇帝直接管理。从品级相比,明代刑部尚书是正二品,而大理寺卿是正三品 ,刑部尚书要高于大理寺卿。
但是大理寺是司法机关,而刑部属于监察机关,两者没有直接隶属关系 ,由于两者之上还有上司皇帝的存在,皇上是一个集立法、司法 、行政权为一身的独特的个体,这就决定了在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是不可能独立的 ,同样司法权的行使也是不可能独立的。
简介?
大理寺,官署名 。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 ,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 ,历代因之,唐代为九寺之一,明清时期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
刑部是中国古代隋以后官制中的“三省六部 ”制中的一个司法部门,主管刑罚 ,但其在每个不同的朝代中职责范围相差甚大 。
中国古代掌管审谳平反刑狱的官署。始设于北齐,隋 、唐以后皆沿其制。朱元璋于吴元年(1367)置大理司卿,秩为正三品 。次年朱元璋称帝后沿袭。其后设罢不时 ,名称和编制等也不断变更。永乐中始告定型,大理寺设卿一人,左、右少卿各一人 ,下设左右寺丞 、左右寺正等 。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专门审核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驳;事有冤枉者 ,推情详明,务必刑归有罪,不陷无辜。它与刑部 、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凡未经大理寺评允,诸司均不得具狱发遣 。大理寺审理案件 ,初期置有刑具和牢狱。弘治以后,只阅案卷,囚徒俱不到寺。重大案件 ,由三法司会审,初审以刑部、都察院为主,复审以大理寺为主。明代中叶以后 ,刑名之柄为宦官所夺,甚至大理寺大审时太监居公案之中,列卿受其指使 ,大理寺形同虚设 。清沿明制,设大理寺,职掌与明同。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为答理院。
大理寺 旧置判寺一人 ,兼少卿事一人 。建隆三年,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 ,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汔,同署以上于朝。详断官八人 ,以京官充, 国初,大理正 、丞、评事皆有定员 ,分掌断狱 。其后,择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参官则兼正 ,未常参则兼丞,谓之详断官。旧六人,后加至十一人 ,又去兼正、丞之名。咸平二年始定置 。
法直官二人,以幕府 、州县官充,改京官则为检法官。
元丰官制行,置卿一人 ,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 ,断丞六人,司直六人,评事十有二人 ,主簿二人。卿掌折狱、详刑、鞫谳之事 。同职务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 、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隶左断刑,则司直、评事详断 ,丞议之,正审之。若在京百司事当推,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者 ,隶右治狱,则丞专推鞫。盖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凡刑狱应审议者,上刑部 。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 ,卿同所隶官请封奏裁。若狱空或断绝,则御史按实以闻。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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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两者承担不同的职责无法比较两者权力的大小。大理寺是由三公九卿里的廷尉更名而来,在朱元璋废除丞相后,大理寺和刑部都属于皇帝直接管理。从品级相比,明代刑部尚书是正二品,而大理寺卿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