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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
从2018年8月1日起 ,伤残人员(残疾军人 、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三红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 ,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参战参试退役人没段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
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 、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枯态誉每年80140元、77610元 、75060元 ,分别比2017年提高了7290元、7060元、6820元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闭明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
21850元和2055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 、55570元和2507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5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 ,第28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 。
法律分析:优待对象包括:现役军人、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参战军人、参核参试军人 、退伍军人属于优待对象。优待对象和抚恤对象统称为优抚对象 。
重点优抚对象指:残疾军人 ,“三属 ”(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三红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伍军人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 、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抚恤对象包括: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红”(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 、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现役军人家属、——本条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含烈士)的父母、配偶 、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 ,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失去自养能力后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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