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地点及监管抽取的办法 ,由监管政府采购项目的财政部门会同监察部门确定。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
第二十四条 抽取评审专家的区域范围按照批准采购计划金额确定。货物类项目,采购计划300万元以下的可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 ,要在至少3个设区的市(包括本市,下同)范围内抽取;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要在至少9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 2000万元以上的,要在全省范围内抽取。技术复杂、竞争激烈的重大项目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可聘请部分外省知名专家 。
服务类和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抽取评审专家的区域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监察机关确定。
第二十五条 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 、经济方面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 ,技术、经济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计划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每次要抽取确定5名以上评审专家 。其中,采购计划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技术 、经济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7人。每个政府采购项目每次要抽取2名评审专家作为替补,并按抽取先后顺序递补。
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政府采购项目由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3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小组,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第二十六条 每一政府采购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分类编码 ,从规定的区域范围内抽取相应数量的评审专家(包括替补专家),每次抽取后要告知并落实参加人员,不足时 ,可按照上述范围和专业再次随机抽取,但抽取总次数不能超过6次。
随机抽取到同一单位的2名以上评审专家,只能使用1名,并按照抽取顺序先后确定。
招标采购单位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 ,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包括替补专家) 。
第二十七条 每个政府采购项目(一个包)应当单独确定评审专家。对于同类多包政府采购项目同一天评标确需使用同一评标委员会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事前经监管政府采购项目的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抽取要由专人管理,确定评审专家后,要及时告知评标的时间和地点 ,但不得告知拟评标项目的有关情况 。告知过程要全程录音,以备检查。负责抽取的人员要当场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登记表》(附件2),并于事后存档 ,对确定的专家姓名 、单位和****等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使用替补评审专家:
(一)确定的评审专家未能参加评审活动;
(二)确定的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发现自己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
(三)确定的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参加评审活动 。
使用替补评审专家后仍然缺少一名评审专家的,经监管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同意 ,可直接确定一名评审专家;缺少两名以上评审专家,要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抽取确定评审专家。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到场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代表和公证人员要核对《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和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项目所属财政部门报送《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登记表》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附件3) ,并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系统报送省财政厅。
第三十二条 同一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个年度内随机抽取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不得超过3次 。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财采规〔2022〕1号)
一、起草背景
截至目前,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共有评审专家2.34万余人。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专业能力 、职业操守关系到每一项政府采购活动的成败。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有关要求 ,进一步加强评审专家管理,提高评审专家综合素质和守法意识,打造过硬的评审专家队伍 ,充分发挥其专业支撑作用,湖北省财政厅经过多维度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修订印发了《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二、起草过程
调研讨论阶段。在近两年组织的政府采购工作调研过程中,各级反映的有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少数评审专家不遵守职业道德,违规迎合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意愿 ,法律法规意识不强;二是少数评审
(一)专家“不专 ”,政府采购政策水平不高,一知半解,造成项目暂停、废标 、投诉数量上升;三是部分专业评审专家数量少 ,个人信息容易被掌握,专业涵盖面不全,不能满足实际评审工作需要。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 ,我处多维度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后讨论形成了《办法》的初稿 。
(二)征求意见阶段。2021年7月,首先征求了市州财政部门,部分省直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意见后进行了修改调整。9月通过省财政厅公众网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共收到反馈意见10类 。
(三)修改完善阶段。2021年10月,经研究,在收到的10类反馈建议中吸收采纳1类。2021年12月22日 ,厅法规税政处、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认为《办法》制定程序合规 、内容合法,符合《湖北省财政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三、主要内容
(一)减少规范性文件数量。2017年以来 ,我省先后印发了《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鄂财采发〔2017〕2号)、《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鄂财采发〔2017〕4号) 、《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采发〔2018〕8号)等规范性文件,有关评审专家规范和管理的文件多,内容分散,部分条款不适应当前的工作要求 ,因此我们将上述三个文件内容进行了整合,减少了规范性文件数量,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增减修改和调整 ,提高了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共分七章,第一章为总则,第七章为附则。
第二章为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主要规定了评审专家选聘的来源、资格条件、专业选择、入库流程及解聘的情形。
第三章为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主要规定了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的账号管理 、抽取方式、使用方法及回避情形 。
第四章为评审专家权利与义务。主要规定了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及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主要规定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主体及支付标准。
第六章为评审专家评价与监督。主要规定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何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以及评价结果的运用,明确了各方采购当事人在评审专家管理中应当承担的职责及违法违规的处理 。
(二)关于评审专家资格条件。《办法》一是新增“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独立完成评审工作”的条款,主要是考虑到熟练使用计算机是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之一 ,同时为今后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和网上评审做好衔接;二是新增“无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水平证书,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专业能力和特长的,经属地财政部门审查后出具推荐函 ,可选聘为评审专家”的条款,主要是考虑到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受区位条件限制,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水平)证书的人较少,或者因工作单位性质不能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造成当地入库评审专家数量较少,不能满足实际需求。
(三)关于评审专家选择评审专业数量 。《办法》新增“专家选择三级及以上专业目录不带子目录的可不限定专业数量,选择三级专业目录带子目录的不能超过三种 ”的规定 ,主要由于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较细,专家在申请时往往不知道能选多少个,因此对评审专家选择评审专业的数量进行了明确。
(四)关于评审专家的学习培训。《办法》在评审专家选聘入库流程中新增“在线学习培训及考核”环节 ,同时将“考试合格分数线由60分提高到80分”,杜绝60分万岁和一知半解,更好地提高专家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 ,促使每一名入库的专家从源头上打牢熟练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基础。同时,考虑到评审专家个人实际情况,规定考试未合格的保留其评审专家资格 ,暂停参加评审活动,待补考成绩合格后即时恢复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 。
(五)关于评审专家的聘用期限。《办法》规定评审专家通过申请资料审核并完成在线学习,考试合格的聘用期为3年,期满后由财政部门或受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统一组织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 ,考核合格后可自动续聘。评审专家在聘用期内,视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立 、改、废、释情况,适时组织专题学习 。
(六)关于严格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增加“评审专家连续2年履职评价不合格予以解聘”的规定 ,做到有进有出 、有奖有罚的动态管理,增强了履职评价的严肃性。
(七)关于评审专家抽取及请假时限 。《办法》将“武汉市内评审的项目评审专家抽取时间在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小时,请假时间在评审活动开始前1个小时 ,其他地区抽取时间为提前1个小时,请假时间为提前0.5个小时 ”,主要考虑武汉市和其他地区的交通、地域大小差异等影响。
(八)关于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办法》将“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间≤2小时 ,劳务报酬省级从300元提高到400元,市、县级从200元提高到300元,武汉市参照省级标准执行” 。主要是解决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综合评标专家“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提高评审专家参与的积极性。
(九)关于履职评价量化扣分标准。《办法》将“量化扣分情形从14项增加到23项,提高对应的扣分分值,即情节轻微的每项扣1分,较严重的扣2分 ,严重的扣5分 ”,主要是强化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的现场监督职能,提升评审专家自觉遵纪守法的意识 ,解决原专家履职评价量化扣分分值较低,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力度不够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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