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请辞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在试用期内的,需
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因此,对于自请辞职者 ,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同时,要求其填写《离职申请单》 ,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办理离职手续。这里,应
特别注意的是,员工在职期间造成用人单位损失需要赔偿的,应在员工离职时一并结清赔付事项。
2、解雇离职: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的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因此,我们建议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而被用人单位给予解雇处分的,用人单位应首先知会工会,工会同意解雇处分的 ,由人事部门制作《员工奖惩公
告》,在单位范围内有效公告。在公告生效之日起,人事部门制作《员工奖惩通知》 ,并向员工本人送达,员工凭该通知直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
在这里,应特别注意的上述案例所提及的员工未经任何离职申请不告而别的情形 ,类似的还有严重违纪违规应予解雇处分之员工不告而别的、或员工未依照规定时间提出离职申请
自行不告而别的,这些员工不告而别时间达到一定合理期限 、符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解雇情形的,可视为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由人事部门知会工会 ,经工会同意后
,发布《员工奖惩公告》,自《员工奖惩公告》生效之日起 ,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应在合理期限内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催告该员工办理工作交接
手续。经催告后逾期仍未前来办理的,视为该员工放弃其所有权利 。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
3、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离职:
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在终止情形届满前30日内,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应出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并向员工本人送达 ,员工凭《劳动
合同终止通知书》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员工因故失踪或死亡的,劳动合同终止之离职交接手续由其部门主管凭《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办理。
1、 离职的分类
员工离职分为两种:
1)员工主动离职,即员工单方面向企业提出离职申请;
2)企业因为员工不胜任岗位 、试用不合格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由企业方提出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
2、 离职的相关法律规定
2008年1月1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何时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清晰明确的规定,如下所示: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离职原因
个人角度:(1)个人原因(2)不适应公司文化(3)薪酬待遇低(4)缺少发展空间(5)与上/下级关系不和(6)其他:诸如离家的距离 、结婚、家人生病等等 。
企业角度
(1) 组织发展过快导致结构性离职;
(2)现实与期望的差距成为新员工离职的最大隐患;
(3)激励不当引起核心员工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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